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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院与国际交流处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2017年04月03日 11:46  点击:[]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① 注意把由于思想认识问题,说过一些过头话,同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② 注意把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决绝接受教育、不愿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人区别开来;③ 注意因个别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正常的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④ 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工作不负责区别开来;⑤ 注意因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⑥ 注意把工作中因和个别领导有矛盾,同时消极抵触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区别开来。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依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党支部根据测评结果,结合党员的现实表现,召开支委会初步确定;②党支部调查核实,机关党委可派人参加,支委会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出初步处置意见;③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机关党委审查,机关党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④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拟处置的党员可做说明、申辩,参会党员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定要与当事人见面,由当事人签署意见;⑤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⑥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相关材料,要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⑦党支部要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不做处置或拖延处置的,上级党组织应责成处置。对因工作疏漏造成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对无视程序、事实随意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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