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实施国家“留学中国”计划,培养知华、友华、亲华外籍人士,鼓励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和进修,扩大我校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激励国际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南华大学国际学生专项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
南华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单独开班授课的国际学生;特别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与中国学生跟班学习的国际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依法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二)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修养良好,身体健康;
(四)在校期间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一)普通奖学金的授奖学生名额为每学年度单独开班授课的国际学生总数的60%,其中一等奖为10%,二等奖为20%,三等奖为30%;
(二)学校对普通奖学金的奖金总额和等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学年奖金总额不超过单独开班授课的国际学生应缴学费的10%;各等级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9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在校学习期限不满一个学年的学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四)国际学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与中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同步进行。国际学院根据每个学年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定细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特别奖学金的设置与管理:
(一)特别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专业国际学生的申请情况予以确定,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的国际学生学费标准的40%;
(二)每个年级和专业的具体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印制招生简章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确定,并保持该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标准不变;
(三)特别奖学金的授予名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每年10月之前确定并报送财务处。
(四)财务处在收取享受特别奖学金学生的学费时只需收取学生应缴学费减去学生特别奖学金后的实际缴费。
(五)申请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在语言学习阶段不享受特别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的发放: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所享受的的各类奖学金(含其他来源奖学金)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而是用于学生缴纳下一学年应缴各项费用。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因为疾病等客观原因退学或毕业离校可不受此限。
第六条 附则:
(一)国家和湖南省政府奖学金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面向我校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其评定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执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年级已有约定的仍按约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